众聚小课堂: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

2021-07-26 02: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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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吸收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吸收的公司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归于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应当宣告停业,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合并的几个公司强弱悬殊,一般会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由实力强大的公司吸收另一个或几个公司。
(二)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为一个独立于合并之前的任何一个公司的新公司的法律行为。这种合并是以原来所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的。合并前的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另外,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件。当两个或者多个地位大致相同的公司同时存在,并且任何一个公司都不愿意被并入另一个公司时,新设合并就是比较可取的方式。
公司之间的合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技术、人力等市场要素的规模效应和运作效率。合并事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经常发生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一方面属于企业之间的自主决策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关系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合并工作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公司合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解散的公司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此外,公司尚需编制财产清单,以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
(三)形成合并决议。公司合并应当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决议。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公司类型其决定程序是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应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五)合并后的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公司合并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对公司合并的默认,对自己债务人更换的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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