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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生产资质许可

  2021-06-29 01:58:27    934     众聚企服
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生产资质许可
 
一  人员
 
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
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 技术人员(注 H-2)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 12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注 H-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4 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外委的不要求)。

5 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 8 人,指挥不少于 2 人,司机不少于 2 人,焊工不少于 20 人 (注 H-3),电工不少于 5 人。
注 H-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
少 50%,下同。
 
6 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二  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 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4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 400m2。

 

三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 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 3 台;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
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4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
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30m×3m×
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30m×3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3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 1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
面清洁度达到 Sa2 1/2 级(外委的不要求);

(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
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 16t);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底)架焊接工装。

 
四  检测仪器
 
除满足本附件 H1.2 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2)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五 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 10 人 (注 H-4),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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