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4、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办理依据详见相关许可规则。
详见http://www.samr.gov.cn/tzsbj/dtzb/gzdt/201906/p020190613405710355794.pdf
具体内容为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
二 压力管道安装申请条件
1、申请条件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详见:http://www.samr.gov.cn/tzsbj/dtzb/gzdt/201906/p020190613405710355794.pdf。
2、申请条件内容如下: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
①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等。
②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等。
③设备设施,包括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④技术资料,包括涉及文件、工艺文件、施工方案、检验规程等。
⑤法规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具体资源条件和要求,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附件E。
三 压力管道安装申请流程
1、首次申请、申请增项(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或者申请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如下:
①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②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③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决定书》:
A.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B.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C.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④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⑤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⑥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2、许可证变更
①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
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3、许可证延续
①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②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许可证申请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