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员要求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修理、改造方案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电控系统制作、金属结构制作(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安装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安装、修理和维护保养)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电梯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 工作场所要求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表 G-1要求的厂房和仓库。制造单位试验井道与厂房、仓库不在同一地址的,试验井道所在地址应当作为制造地址。
安装(含修理)专项条件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 人员要求:
1 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 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 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4 质量检验人员
现场安装和修理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 6 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5 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9
6 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35 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 6 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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