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征收率和零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4)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第1项、第2项规定外,税率为17%。
(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免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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