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票据属于不合规发票
(一)假发票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取得的是假发票,则该发票肯定不属于合法有效凭据,税前当然不能扣除。
(二)发票抬头是其他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在经营中取得的发票抬头是其他公司的名称,通常说明企业替他人承担了费用,该支出与企业收入无关,税前不得扣除。一般情况确实如此,但考虑到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也有例外。
(三)发票抬头不完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此,对于抬头不完整的发票,无论在会计上还是在税务上,都属于不合规票据,企业取得该类发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
(四)发票抬头是个人多数情况下,发票抬头为个人的,通常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属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以此类发票入账,税前一般无法扣除。
(五)发票上无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六)当期列支成本、费用却未取得发票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汇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票据,则该成本、费用就不能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七)跨期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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