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 | 00011705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0540020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中心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行使内容 | 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原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级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变更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2、其他企业申请涉及升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以及以下两种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两种情况包括:(1)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2)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电力等涉及到专业部门或专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证书变更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其他事项的变更,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相关的首次申请、增项、换证、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日常变更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发证等工作。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特别程序 | 无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系统上传材料清晰完整。 |
办理流程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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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装订规范。系统上传材料清晰完整。 | 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短信通知 | ||
颁证与送达 | ||||||
制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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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http://zjw.beijing.gov.cn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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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二 |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范本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三 | 企业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须加盖工商查询章或查询二维码 |
四、办公场所证明 | |||||||
(一) | 不动产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办公场所的 |
(二)、办公场所属于租赁的还需 | |||||||
1 | 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办公场所的 |
(三)、办公场所属于借用的还需 | |||||||
1 | 借用协议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办公场所的 |
五 |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 |||||||
(一)、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提交 | |||||||
1 | 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2 | 职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二)、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 | |||||||
1 | 学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七、技术负责人的 | |||||||
(一) | 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二) | 职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三) | 毕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八、技术工人的 | |||||||
(一) | 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二) |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或职业技能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企业如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制作了电子印章,可通过在业务系统中上传加盖电子印章的申报材料申请办理业务,无需再到现场申报,办理业务咨询电话89150138。其中涉及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资质业务暂不适用。 电子印章的制作及使用,说明如下: 1.请到市公安局首都治安微提示公众号查看电子印章制作要求,并下载客户端。 2.请使用公安局免费的客户端软件对您上报的电子文件进行签章后上传。 3.电子文件签章目前只支持pdf格式文件。 未取得电子签章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结果名称及样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
结果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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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5年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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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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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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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016年10月20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2018年12月22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是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