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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发生争议,应该如何申请裁决?

  2021-02-04 02:48:27    742     众聚企服

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规定: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以北京市为例,企业名称发生争议申请裁决,需要向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被委托人资格文件 申请人自备 2份 非必要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2份 非必要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申请人的资格文件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办理时限:130工作日
1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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