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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租赁不得"高进低出”"长收短付”

  2021-08-12 02:23:25    337     众聚企服
信息来源:中华建设网

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等六部门下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据了解,2020年以来,天津部分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预付费"、"高收低租"等经营模式,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通知》着眼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
 
《通知》从10个方面提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通知》要求,严格登记备案管理。规定,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通知》要求,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支持各市场主体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源核验并取得核验码,核验码有效期为30日,超时后需重新核验再次生成验证码并更新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被主管部门限制发布房源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强化网络平台监管。规定,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允许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完善平台投诉、举报、申诉和处理机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链接,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的受理途径。
 
《通知》要求,严格租赁合同签订。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应分别与租赁双方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网签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网签经纪服务合同的不能取得房源核验码。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缩短租期、随意提高租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不得利用显失公平的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规范租赁服务收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出租(转租)人应将剩余租金、押金等及时退还承租人。
 
《通知》要求,保障租赁房屋安全。规定,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通知》要求,管控租赁金融业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通知》要求,加强租赁企业监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对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超过30%的企业,需制定调整计划,并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通知》要求,建立纠纷调处机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通知》要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规定,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住房租赁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依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未按期提交开业报告及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采取约谈、警示、发布风险提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以书面形式转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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