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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历史由来!

  2020-10-14 01:35:45    789     众聚企服
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即政府以个人取得的收益为依据进行课税的一个税种。自1799年产生于英国后,其已在世界税制史上通行了200多年,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之一。在这200多年里,个人所得税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而且随着个税比重的不断增加,其地位也日益显赫。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超过40%,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已经确立,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较晚。1909年,清政府草拟《所得税章程》,较个税的发端年份晚了百余年。在近代中国,个税的发展基本陷于停滞。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国务院前身,下同)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提出针对薪金报酬所得和存款利息征收个税,但并未实际开征。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此我国真正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税收收入的60%归中央财政,余下的40%归地方财政。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综合所得税制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报酬等非资本收入和利息、股息等资本收入)综合征收个税的制度,其于19世纪中叶首现于德国,目前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采取此制度;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种收入进行分类,分别课以税收的制度,我国采用此种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混合所得税制,又名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平时实行分项课征税收,在纳税年度终了进行综合计税时予以扣除的计税方式,其最早于1917年起源于法国,大部分北欧国家如挪威、瑞典、芬兰、丹麦等采用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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