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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共享用工指引,共享用工不改变劳动关系。

  2020-12-29 09:47:01    424     众聚企服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简称《指引》)。《指引》分别明确了劳动者、原企业、缺工企业三方主体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各方权益。《指引》明确,共享用工的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不改变与原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限不超过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指引这样规定
 
共享用工的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缺工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义务的,可以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不适应缺工企业工作的,可以与原企业、缺工企业协商回原企业。
 
 
工作期满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安排。缺工企业需要,经原企业同意,且与原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之后,可以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如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如果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缺工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协议中约定可以退回的情形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
 
 
缺工企业需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协议给予原企业补偿,并协助原企业完成工伤认定。
 
 
企业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对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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