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实施《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合理划分省市县乡四级应急管理执法事权,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构建上下协调联动、分类分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暂行办法》明确,按照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推动监管执法重心下移。
《暂行办法》对省市县乡四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事项分级划分执法职责作了规定。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重大案件查处、市级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等;依法对央属企业省级单位(一级分公司、子公司总部),省属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雄安新区)依法承担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负责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的查处和县(市、区)级跨区域执法等。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的市级分公司、子公司(不包括加油站)和市属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组织安排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
省直管县(定州、辛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等。依法对行政区域内除省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等。依法对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承担县(市、区)下放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按照承接的安全生产执法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依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坚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分类分级安全生产执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开展集中执法、专项执法、交叉执法等大型执法活动时,上级可调用下级安全生产执法力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类分级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年度具体重点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计划要突出高危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一个执法年度实施执法检查"全覆盖"。
《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把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情况列为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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