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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新政:6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将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2021-05-31 01:18:56    354     众聚企服

6月1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将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该决定来自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3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等新增多项去产能要求。

本次《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在区域置换比例上,《实施办法》明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杜绝"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确保产能置换不新增钢铁产能,《实施办法》继续坚持"建设项目投产前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并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同时,对于"一炉多分"的情况,明确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对应设备必须按要求拆除到位。

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办法》还提出,在建项目投产前,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的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对于批建不符扩大产能的行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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