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举措 | 具体做法 |
(一) "平台+专业公司"模式统筹推进 |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市、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区企合作""平台+专业企业"模式参与改造实施。 2.发挥平台统筹利用存量资源和融资功能,坚持在"微利可持续"原则下,按照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内容分类,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托育、家政、便民等配套设施新建补建,融合城市更新,推动市场化改造。 3.具备条件的项目,采取"物业+""投资+设计+施工+运营"等模式实施。 |
(二) 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
制定和出台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从评估、方案设计、改造、验收、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明确工作流程,按照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分类标准,细化具体改造内容和标准。 |
(三) 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 |
出台《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适老化改造设计管理,突出加装电梯、公共环境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重点任务,统筹养老、助残等相关政策,鼓励"物业服务+养老服务"。 |
(四) 完善资金分摊规则 |
研究制定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种类型的资金分摊方案。基础类改造,政府补贴为主;完善类改造,多方主体合理共担,政府奖励;提升类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
(五) 完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出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明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加强资金下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六)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
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 |
(七) 存量资源整合利用 |
1.业主共有资源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用途。 2.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配套设施及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小区配套用房或区域性服务设施,可将使用权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收益作为区政府老旧小区改造投入的回报。 3.市、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配套用房及产权属于个人、民营企业和其他单位的配套用房,需恢复原规划用途或按居民实际需要使用。 |
(八) 优化审批流程 |
1.加强改造方案规划设计审查,对技术指标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提高设计精细化水平。 2.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或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精简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办事程序。 3.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告知承诺"清单,改造完成后开展联合竣工验收。 |
(九) 完善工程建设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
1.出台优化工程招投标指导意见,切实优化招投标工作程序,加强招标工作指引。 2.出台《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管线统筹工作手册》。 |
(十) 推进中央单位在京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
1.依托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央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中央对口单位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央地协同。 2.针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确定产权、土地、"三供一业"移交细则与移交标准,坚持先改造后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