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均免征契税。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申报缴税期限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布的《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9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30日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9月1日起执行。《公告》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