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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管理工作办法》发布!

  2021-09-01 01:45:58    766     众聚企服

日前,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科技厅联合印发《河北省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每批次命名的省级创新工作室综合评定成绩前十的带头人,省总工会将即时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对"创新创效不明显,一年内未产生专利、论文等创新成果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等情形,限期整改并经考核仍不达标的,将由省总工会予以摘牌。
 

  
《办法》规定,省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省级创新工作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优秀人才领衔、人员结构合理、运行机制规范、场地设施完善、计划目标明确、工作制度健全、经费保障有力、创新成果显著、师带徒机制完善等。"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紧密技术创新合作机制的市级创新工作室,可申报省级联合创新工作室(含已命名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工作室)。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主要成员均由同一建制班组(科室)人员组成的创新工作室不在命名范围。"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办法》明确,省级创新工作室的命名由省总工会、省科技厅联合组织实施。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方式,按照企业申报、市级推荐、专家评定、会议研究、社会公示、通报命名的程序进行。省级创新工作室每年命名一批。

  
对于日常管理与考核,《办法》规定,省级创新工作室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日常管理。省总工会、省科技厅对创新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每批次命名的省级创新工作室综合评定成绩前十名的带头人,符合条件的,由省总工会即时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前三十名创新工作室,由省总工会即时授予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过省五一劳动奖章及以上荣誉的带头人,原则上不重复授予。对发挥作用突出、创新创效明显的创新工作室,优先推荐参评省工人先锋号;骨干成员优先推荐参评省五一劳动奖章。

  
《办法》强调,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创新工作室,由各市总工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经考核仍不达标的,报省总工会予以摘牌:制度不健全,成员不稳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创新创效不明显,一年内未产生专利、论文等创新成果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培养人才工作不突出,培训暨师带徒机制不健全的。"省级创新工作室公开发布的创新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管理部门予以摘牌,并予以通报。"上述负责人强调。

  
为促进省级创新工作室的发展和作用发挥,《办法》规定,省级创新工作室办公场所及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省总工会对评定命名的省级创新工作室,根据评定结果择优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用于支持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技能培训等活动。市、县级工会可根据实际,对省级创新工作室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省科技厅将省级创新工作室所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列入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对象,支持开展技术研发、科技创新、创新方法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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