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将"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扩大了信息收集范围。通过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等,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
同时,《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在人员招录前,充分参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自主决定人员的录用。存在监管规定禁止聘任或委托情形的,保险机构不得录用相关人员。
此外,《办法》还优化了信息登记、使用和管理的标准及流程,并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处罚信息系统的维护。如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优化了保险机构人员信息登记报送流程,取消原有的填写纸质材料报送环节,提升了保险机构上传率与上传时效;同时完善了信息系统登记、查询、统计界面,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升系统使用与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