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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出台!

  2021-10-25 01:56:07    417     众聚企服
信息来源:中华建设网

日前,住建部和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明确,《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规定》实施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土地估价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
 
《规定》实施之前,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效力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换领本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可以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对应初级或者中级职称,并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明确,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1.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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