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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

  2021-04-22 01:30:55    441     众聚企服
日前,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对<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至5月14日。《办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办法》明确要求,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合规运作,遵循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和社会责任原则,注重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聚焦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特别是对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解决卡脖子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原始创新、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以及国家战略科技前沿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提供优质增值服务。

 
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业政策、投资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就业优先政策等宏观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资金主要用于被投资企业的运营、科技研发和业务扩张,不得用于收购与投资资金来源方具有直接关系者持有的股权。

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等业务。

不得使用杠杆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外担保,为被投企业提供短期担保或反担保的除外。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包括不得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等"明股实债"方式间接从事借贷融资业务。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不得以公开交易方式从事股票投资等。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聚焦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特别是对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解决卡脖子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原始创新、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以及国家战略科技前沿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提供优质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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