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劳务派遣企业,这些行为被明令禁止:
(一)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等业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业务;
(二)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职业介绍、猎头招聘等业务;
(三)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劳务外包、服务外包、劳务分包等其他承揽业务;
(四)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五)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六)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七)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八)不得未经许可或备案,异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九)不得拖欠劳务派遣职工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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