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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要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021-06-22 06:35:57    371     众聚企服
国家为什么要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没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但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却颁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设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要求,并制定了资质等级、标准以及资质的行政审批要求等相关规定。

 
 
2004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实施,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若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只有国务院能在必要时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同时,决定实施后,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在当时存在大量"不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但实践中又却需要需要其暂时保留,故国务院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一天,即2004年6月29日,以《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为依据通过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以下简称"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该决定以目录形式罗列了500项需要保留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其中,第九十九序列就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此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才具有法定性。当时的建设部本应立即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将该法定性具体化。但直到2006年2月22日,建设部才以《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为立法依据修改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

 
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而且,可以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进行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而《行政许可法》第十四第第二款所称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则具有过渡性,既便实施了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后,国务院原则上也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从2004年6月29日至今,已实行17年之久的《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正式迈过"过渡期",已需要一个明确结论:或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会制定法律,或国务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或者正式取消。

 
 
故,结合上文一系列制定历史,不难看出,此次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象征着《保留审批项目的决定》过渡期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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