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开始的最后一波营改增使营业税彻底退出了我国税收历史舞台,营改增的全名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所囊括的企业,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增值税政策中区分一般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有三个标准:
1.生产企业,兼营货物批发和零食的企业,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大于等于50万元为一般企业,否则为小规模企业。
2.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大于等于80万元为一般企业,否则为小规模企业。
3.营改增(除了以上两种企业以外)的企业,年服务额(不含增值税,下同)大于等于500万元为一般企业,否则为小规模企业。
征税范围税法制订征税范围时有个原则:只看具体是什么交易行为,而并不看交易各方是谁。比如银行借钱给企业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本次营改增所规定的"贷款服务",而母公司、兄弟公司等关联企业借钱给企业收取利息的行为同样属于"贷款服务"。比如企业或个人将不动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房租的行为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而财政局将办公大楼的一部分租给银行开网点,同样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所以征税范围看的是具体做了什么,而不看是谁在做。
一般企业除特殊项目和规定以外,一般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当期销项税=当期销售(服务)额×适用税率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应缴增值税为正数,本期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是负数,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适用税率如下: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除以上三项内容以外的服务,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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