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其中,工业产权可以分为三类: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商号权、货源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广义的版权可以分为作品创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两类。作品创作者权即一般所讲的版权(狭义)或著作权,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创作者权可分为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精神权利(人身权)两种。作品传播者权即一般所讲的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与版权有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者权、出版者权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实际上是对广义的知识产权定义。人们可以把广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三大部分:工业产权、版权、介于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之间的"边缘保护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刷字体、卫星传播节目信号、电缆电视、个人数据、信息等)保护权。广义的知识产权除了包括狭义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版权以外,还包括科学发现权,"边缘保护对象"保护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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