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实际申请日)起计算。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进行失效处理。
一 年度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实际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从申请日到下一年的相应日的前一天为第一年度,从所相应日到再一下年申请日的相应日的前一天为第二年度,依次类推。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依次类推。
二 年费的缴纳
(1)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
(2)以后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3)谁可以缴纳年费缴纳年费可以由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办理。但是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机构,应当通过在中国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也应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缴费清单"缴纳年费、登记费、印花税等,应当在"缴费清单"上写明申请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写明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缴纳年费的年度=当前日期的年-申请日所在的年+1。如果当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请日的月、日,则不用缴纳滞纳金,否则应当缴纳滞纳金。
三 年费的减缓
授权前已获准专利费用减缓的,自授权当年起连续3个年度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比例缴纳年费。
四 滞纳期和滞纳金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1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①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不含一整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②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③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④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⑤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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