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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聚小课堂: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

  2021-06-01 02:15:09    380     众聚企服
失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受到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因素的影响,由此造成失业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事先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非自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业。为避免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逆选择,各国均严格规定了保险给付,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

这些条件归纳起来有:

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更确切地说,必须是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失业保险。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使之健康成长。各国均明文规定,严令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人不参加社会劳动,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而老年人不负有法定的社会劳动义务,他们已为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并可享受养老保险,故也不应列入失业保险保障的范围。可见,失业保险为失业后的补助措施,是在职保险。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非自愿失业是指非出于本人意愿,而由非本人能力所能控制的各种社会或经济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失业。

它通常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季节性失业,这属于一种暂时过渡性失业;

(2) 摩擦性失业,它一般是由企业经营不善而倒闭所引起的失业;

(3) 不景气失业,这是由于经济的不景气所导致的就业机会缺乏而引起的失业;

(4)结构性失业,这是由于生产方式和结构的变化,工人无法满足新的生产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失业。


为了防止失业者养成懒惰及依赖的心理,各国均规定,对于那些自愿失业者、过失免职者、拒绝工作者以及因劳资纠纷参加罢工而导致失业者,不给付失业保险金;有的时候则规定一个较长的等待期。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各国一般都规定了失业者必须具有的享受保险给付的资格条件。

这些资格条件通常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缴纳保费期限的条件;第二,投保年限的条件;第三,就业期限条件;第四,居住期条件。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失业保险所保障的是那些积极劳动力中的失业者。

失业者是否具备劳动能力,由职业介绍所或失业保险主管机构根据申请报告或申请人的体检报告来确定。由于疾病、生育、伤残或年老而离开工作者,属于社会保险其他分支的保障对象。

为了检验失业者的就业意愿,各国在有关法律中均作了有关的规定,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失业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登记,要求重新工作。

(2) 失业期间需定期与失业保险机构联系,并报告个人情况。这样规定是为了进行失业认定。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放保险金,并及时掌握失业者就业意愿的变化,向其传递就业信息。

(3) 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置。若失业者予以拒绝,则失业保险机构可以认定其无再就业意愿,并停止保险金的发放。在处理合理的就业这一类问题时,失业保险机构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当事人的年龄、工作时间的长短、失业时间、劳动力的市场状况,以及新安置的工作与失业前职业的相关性,即劳动特点、工作能力、工作收入、技术业务类型与转业训练科目等。此外,还应考虑工作地点与家庭居住地的距离等因素。



(二)失业保险的给付原则

在确定失业保险给付水平时,从保障的目的出发,各国普遍遵循以下原则:

1.给付标准一般低于失业者在职时的工资水平,并在一定时期内给付超出规定期限,则按社会救济的水平给付。

因为过高的待遇,既会增加失业保险的财务负担,又易于使失业者滋生懒惰或依赖心理,坐吃失业保险金而不愿意重新就业,从而导致逆选择。

2.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因此,失业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也由保险金给付水平确定。为维持失业者的正常生存,保护劳动力,失业保险应向其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

3.在发挥社会保险功能的同时,维护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劳动者失业后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需以其向社会尽劳动义务、缴纳保险费为前提。

因此,失业保险给付应与被保险人的工龄、交费年限和原工资收入相联系,使工龄长、交费次数多、原工资收入高的失业者获得较多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的具体给付

根据以上三个原则,在具体确定失业保险给付时,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给付期限,二是给付比率。

1.给付期限由于失业发生在一定时期内,因此,失业保险不可能像其他社会保险分支那样对被保险人进行无限期的给付,而是根据平均失业时间确定一个给付期限。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属于短期社会保险。关于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大多数国家都有限制,一般为半年。有些国家还规定,在给付期满后,如果被保险人的收入或财产在一定标准以下,他还可以获得失业补助或其他救济金。有些国家依照被保险人失业前的就业时间或缴费次数来决定给付期限的长短。


2.给付比率关于失业保险的给付比率,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其计算方式也各异。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工资比率制。

即失业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或某一时点上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据工龄、受保年龄、工资水平或缴费年限,确定百分比计发。其中的工资基数又分为工资总收入、标准工资、税后工资几种。而计算的百分比又有固定、累退和累进三种方式。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工资基数的最低额和最高额。

(2) 均一制。

即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失业者,一律按相同的绝对额进行给付,而不论失业者失业前工资的高低。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失业保险都采取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即当期的保费收入用于当期的保险金给付。同时,随着给付情况的变化而调整费率,调整的频率可以为1年、3年或5年。采用此种方式,不需要为将来提存准备金,从而使未来保险金给付的现值等于未来保险费收入的现值,故其责任准备金为零。


但是,为了应付实际风险发生率及给付率的不利变化,增加失业保险制度的安全性,一般要提存特别风险准备金,以满足紧急需要。

该筹集方式有两个缺陷:

第一,必须经常重估财务结构,调整费率,因而在操作上不甚方便;

第二,由于管理上或政治上的原因可能影响保险费率的调整,由此造成财政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一般均在法律上明文规定采用弹性费率制,授权主管机构根据失业保险财务收支的实际状况来适当调整费率,以满足实际开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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