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资质代办一体化服务平台
13269161132
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公司注册 >

注册分公司的要求有哪些?分公司变更和撤销的流程和具体事项!

  2021-05-31 02:16:45    436     众聚企服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设立分公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公司设立的同时设立分公司。

在此情况下,股东一般在公司章程中已经就设立分公司的事项作出了规定。不过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硬性要求,属于公司章程的任意性事项。

第二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以后,根据需要决定设立分公司,应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有效决议,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在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股东指定的代表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一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登记主管机关向公司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分公司签发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之后设立分公司的,则可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全体合伙人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应当自设立分公司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Tag标签:

业务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