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各国公司法大多对此未予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及判例一般认为,与公司设立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导致解散和清算,而是复归为公司变更前的公司形式。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差异较大,程序也不一致。在此,我们就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加以介绍。
依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程序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事项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
(3)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聘请中介机构,包括审计(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券商等;
(5)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如包含国有股还须出具《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等;
(6)如包含国有股,上报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取得批复意见;
(7)律师事务所出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8)审计机构出具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
(9)筹备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
(10)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实际上,上述程序基本上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设立程序,较为特别的,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决议。与此相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也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决议后,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设立程序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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